? ? ? ? ? ? ? ? ? ? ? ? ? ? ? ? ? ? 人民日報評論:網(wǎng)絡搶票 “中間商賺差價”合法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9-12-18? ?青野鴻蒙
又到一年春運時。一張張小小的車票,是千萬歸鄉(xiāng)人的牽掛。2020年春運的火車票已正式開售,這場世界最大規(guī)模人口遷徙的背后,是為了買到熱門車次火車票的“搶票大戰(zhàn)”。隨著互聯(lián)網(wǎng)技術的迅猛發(fā)展,通宵排隊的現(xiàn)象早已一去不復返,購票從線下轉移到了線上,孕育了各式各樣的搶票形態(tài),也滋生了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今天,咱們來聊聊網(wǎng)絡搶票這個話題。
前不久,有關倒賣車票罪的庭審直播,以爭議的姿態(tài)進入人們的視野。一名江西青年劉某在沒有經(jīng)營許可的情況下,非法購買935個12306網(wǎng)站實名注冊賬號,通過搶票軟件,收取傭金替人搶票3700余張,個人獲利30余萬元。二審中,訴辨雙方圍繞劉某的行為究竟是“倒賣”還是“代購”、利用搶票軟件購票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等焦點展開辯論。最終,庭審持續(xù)了兩個半小時,法官表示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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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該案還未宣判,尚需等待結果,但人們通過這場訴辨,知曉了什么是倒賣車票罪,即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倒賣車票、船票罪,是指倒賣車票、船票,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知曉了什么條件下構成“情節(jié)嚴重”,即根據(jù)1999年最高法制定的司法解釋,“情節(jié)嚴重”認定的標準是票面數(shù)額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shù)額在2000元以上。從這個意義而言,這場庭審無異于一場普法公開課。事實上,2006年至今,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已經(jīng)公布108起由基層法院判決的倒賣車票刑事案件。其中,自2012年元旦全國所有旅客列車實行車票實名制以來,共計判決103起。這些案件都在警醒我們,任何人都必須辦事循法,法律面前沒有僥幸。
然而,真正引發(fā)輿論關注的是一個疑惑:同樣是收取傭金的搶票行為,攜程等第三方網(wǎng)絡代購車票平臺以加速包等形式的收費搶票是不是也構成違法?關于這個問題,檢察院提供了關于攜程等第三方平臺經(jīng)營范圍包含票務經(jīng)營行為的證明,并且,劉某舉報攜程網(wǎng)、飛豬網(wǎng)、微信、高鐵管家等搶票軟件后,公安機關回復是查實無據(jù)。但這樣的回復,并未消除爭議。從早前的“好友助力”、購買“加速包”,到后來的購買會員提供搶票服務、購買“保險套餐”提高搶票成功率……面對巨大的搶票市場,第三方平臺花樣不斷翻新,使得爭議不止,難有定論??梢哉f,一系列新變化新特點,導致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不能完全適應,需要作出細化規(guī)定和相應調(diào)整。
高鐵網(wǎng)從“四縱四橫”向“八縱八橫”不斷邁進,12306候補購票服務已覆蓋所有車次,電子客票讓廣大旅客購票取票、驗票乘車更加方便快捷,種種措施都體現(xiàn)了政府和市場加大供給力度,優(yōu)化春運等節(jié)假日調(diào)配的嘗試和努力。在軟硬件升級的同時,我們期待網(wǎng)絡搶票相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的便捷出行和自由購票的平等選擇權。
這正是:春運回家搶車票,莫要迷信加速包;加大供給優(yōu)制度,出行舒心沒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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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調(diào)查 | 網(wǎng)絡搶票的罪與非罪,界限到底在哪里?(澎湃新聞)
第三方平臺加價搶票,是否也涉嫌犯罪
與此相關的一個爭議就是,同樣是加價搶票,第三方購票平臺的行為是否也侵犯了鐵路部門的購票秩序和普通旅客的公平購票權呢?如果劉金福的行為構成犯罪,那么第三方購票平臺是否也涉嫌犯罪呢?
罪與非罪,界限到底在哪里?
雖然第三方購票平臺的行為與劉金福是否構成犯罪沒有必然聯(lián)系,但如何對第三方購票平臺的行為做出明確的法律評價,卻關系到公眾和像劉金福一樣的人,對于“罪與非罪”的認識。
記者發(fā)現(xiàn),在一些第三方購票平臺上,如果想要購買一張顯示“候補購票”也就是“暫無余票”的火車票時,平臺會顯示如果購買加速包將會提高搶票成功的概率,并根據(jù)成功概率的大小,分成“低速”到“光速”的不同等級,價格也從10元到5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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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同樣是加價搶票,劉金福的行為與第三方購票平臺之間有什么區(qū)別呢?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哼@個案子之中你可以看到,犯罪行為他實際上還購買了數(shù)百個假的相關的身份,而且用破壞性的程序來購票,所以他既可能損害了這個計算機的程序的安全,而一般的這個第三方購票平臺呢,他一般都有相關的資質(zhì),只不過在搶票的過程之中,通過一定的帶寬,再包括相關程序加速,當然了這也不是一個完全合法合規(guī)的行為。
司法解讀:如何認定“倒賣車票情節(jié)嚴重”
根據(jù)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一份司法解釋:高價、變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非法獲利數(shù)額在二千元以上的,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倒賣車票情節(jié)嚴重”。 而劉金福加價搶票行為與第三方購票平臺以所謂的加速包等形式收取費用的性質(zhì)是否相同呢?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哼@種搶票的服務費呢,既可以通過購買特殊服務比如極速搶票來進行,也可以通過現(xiàn)在比較流行的分享朋友圈,利用朋友來幫你加速的這種方式來進行,也就是說在第三方平臺上,收的這個額外的費用 ,它的性質(zhì)認定應該是一個網(wǎng)絡服務的費用。
但是專家也表示,雖然在搶票方式和收取費用的性質(zhì)上有所不同,但是兩者同樣都侵犯了設置倒賣車票罪所保護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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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第三方購票平臺現(xiàn)在出現(xiàn)的法律的灰色地帶,甚至黑色地帶是比較多的,比如說它現(xiàn)在的這個加快的買票的這個服務, 實際上也是在犧牲那些沒有使用這樣服務的人的購票的合法權益為代價的。 很多人沒有用這樣的一個加速服務 ,那自然就買不到票,且如果大家都用這種相關服務的話,12306平臺承載的壓力是承擔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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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認為,法律上應當對個人以及第三方購票平臺的行為,有一個明確統(tǒng)一的認定標準。不僅如此,隨著購票方式發(fā)生變化、實名制購買火車票的實行,以及由此產(chǎn)生的多種多樣的搶票手段,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已不能完全適應,因此要適當做出調(diào)整。?
面對網(wǎng)絡搶票的各種亂象,還需要加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guī)制,明晰“罪”與“非罪”的辯解。